鄂教高[2006]8号
湖北省教育厅2006年5月15日
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精神,充分发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我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在省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中的引导作用,整体提升我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水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我厅决定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中期检查以及第五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等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1、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的对象
2004年启动的第一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湖北大学物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武汉科技大学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湖北工业大学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武汉工程大学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长江大学电工电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只进行绩效评价)
三峡大学物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①《省教育厅关于启动高等学校基础教学实验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鄂教高[2003]18号)
②《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湖北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05]14号)
③《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④各学校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制定并经省教育厅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⑤2004年11月,省教育厅专家组提出的中期检查意见
3、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分学校自查自评和专家组核查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①5月20日—6月25日,为学校自查、自评阶段。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客观真实的进行自查、自评。由学校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的申请,并附《湖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项目绩效报告》、《湖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以及“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支出资金审核报告”(一式五份,同时报电子文档),于6月25日前分别送省教育厅财务处、高教处。
②6月25日—7月5日,为专家组核查、评审阶段。省教育厅将聘请有关专家到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专家组对学校上报的自查、自评结果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水准,资金配套的落实情况,仪器设备中用于本科实验教学所占的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80%),以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使用效益等。专家组在学校工作的时间一般为一个工作日,评价验收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关于对第二、三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的有关工作
1、检查的对象:
武汉工业学院电工电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武汉科技学院电工电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湖北民族学院生物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黄冈师范学院生物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郧阳医学院生物(医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襄樊学院物理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湖北中医学院生物(医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武汉音乐学院计算机音乐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湖北经济学院计算机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湖北师范学院电工电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孝感学院化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咸宁学院生物(医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工电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检查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启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鄂教高[2003]18号)和各校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的建设实施方案。重点检查:示范中心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示范中心建设的进展情况(含示范中心基础设施,仪器设备配置,实验教学体系及教改、教材建设,队伍及人员培训,实验室管理工作等)。
3、检查的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通知下发后,各校先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如实填写《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绩效考评基本情况汇总表》。在此基础上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到校,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考察、审阅有关材料等形式,专家组对每一示范中心建设情况写出书面意见(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建设的建议)。
整个检查工作在9月底前结束。专家组到校检查的时间,由学校与省教育厅高教处协商确定。
三、关于2005年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有关工作
有关高等学校要切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5年湖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鄂教高[2005]2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领导和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和示范中心管理信息平台及网上实验教学资源的建设,进一步加强示范中心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鼓励和吸引广大教师特别是一批高水平的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部委属高校中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与一所省属本科院校同类实验教学中心建立对口协作指导关系,双方应签订协议,协议的副本请于6月30日前送一份到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积极开展和承担全省同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师资、管理人员培训及统筹指导实验教学资源的建设。
四、关于第五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1、申报的对象
在鄂部委属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和省直部门、市州政府主管的普通本科院校。经过教育部正式批准(备案)的31所独立学院可参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由学校先行建设,暂不列入第五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
2、申报的类别
第五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在物理、化学、生物、电子、力学、机械、计算机、医学、经济管理、传媒、艺术和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12个学科类别全面启动。根据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现状,充分考虑层次、结构、布局以及财力支撑能力,计划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确定40个左右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按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标准建设和管理。原则上,部委属高等学校15个左右,省属高等学校25个左右。
3、资金渠道及资助形式
第五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资金渠道,按现行的财政拨款渠道不变。省教育厅将根据全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总体布局,按照财政拨款渠道采用扶优、扶强,以奖代补的原则,从省属高等学校中选择3—5个予以重点资助。其它的由学校自行筹措建设资金。
五、有关要求
1、有关学校应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自查、自评。专家组要公正、公平、认真地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要通过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力度,使之更好地服务本科教学,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
2、正在建设的第二、第三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学校认为确已达到本通知要求的,可书面向省教育厅申请提前进行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3、经过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合格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方可参加2006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该项目学校方可申报第五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以保证示范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
4、为了集中财力,加大建设力度,部委属高等学校及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大学,其申报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申报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申报材料按《省教育厅关于启动高等学校基础教学实验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鄂教高[2003]18号)要求办理。各学校的申报材料,于2006年10月31前,送省教育厅高教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文公布。
各学校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
联系人:张永宏
联系电话:027—87328180
附件1:湖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项目绩效报告
附件2: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附件3:湖北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4: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绩效考评(中期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