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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6年05月20日 17:16  点击:[]

教高厅函〔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精神,2006年继续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名额 

2006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在物理、化学、生物、电子、力学、机械、计算机、医学、经济管理、传媒、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等11个学科类别全面启动,计划在全国本科高等学校范围内评审建立40个左右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的情况和示范作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选优推荐,推荐数量不超过附件中的限额。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按照教高〔2005〕8号文件的要求,2006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制成WORD( OFFICE 2003版本)文件1个。 

2.实验教学中心总体情况视频文件。其中应包括实验教学中心各实验室设备与环境的全貌。视频文件制成不超过20分钟的ASF流媒体文件,分辨率640*480。 

3.学校和实验教学中心制订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等文件。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制成1个PDF文件。 

4.典型教学案例视频文件。包括特色实验项目、实验课程等。案例不超过3个,每个案例分别制成不超过15分钟的ASF流媒体文件,分辨率640*480,并将视频案例简介制成1个PDF文件。 

5.典型自编教材电子文档。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教材目录及所有教材制成1个PDF文件。 

6.典型多媒体课件及其简介。课件要求可在浏览器环境播放,课件简介制成1个PDF文件。 

7.其它材料。 

以上1~7项制成CD-R(650M/720M)光盘,光盘数不超过2张。要求光盘中各项电子文件分目录存放。 

电子文件命名规则为:学校代码_实验教学中心类别代码_电子文件目录名_序号。学校代码可在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查询;实验教学中心类别代码为:物理1、化学2、生物3、电子4、力学5、机械6、计算机7、医学8、经济管理9、传媒10、综合性工程训练中心11;申报材料的1~7项电子文件目录名依次为:a、b、c、d、e、f、g;序号从1开始,第4、6项电子文件中的简介文件序号为0。例如:北京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第2个典型教学案例视频文件应命名为:10001_1_d_2.asf。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2006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采取函报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函报材料包括实验教学中心《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光盘(一式四份),网上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材料的第1、3、5、6、7项。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函报材料汇总具函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时通过“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http://syzx.cers.edu.cn)上传网上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第2、4项中的视频文件将从申报材料光盘中提取上网,无需上传。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06年8月1日,函报和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评审工作 

本次评审分为网上初评、现场考察和终审评议三个阶段。各申报学校应保证实验教学中心网站开通运转,确保评审专家正常访问。 

为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网上申报用户名、申报密码的发放和信息交流,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本单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发至sysc@moe.edu.cn。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加大经费投入,积极组织相关研讨和培训等,促进本地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请及时汇总有关信息,通过“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的“信息上传”栏目进行传送。同时,认真总结本地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发展情况,并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联 系 人:高东锋、于海涛 

联系电话:010-66097854 

传 真:010-6609698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实验室处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2006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名额分配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6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 

限额 

省(自治区、 

直辖市) 

限额 

北京 

湖北 

天津 

湖南 

河北 

广东 

山西 

广西 

内蒙古 

海南 

辽宁 

四川 

吉林 

贵州 

黑龙江 

云南 

上海 

西藏 

江苏 

重庆 

浙江 

陕西 

安徽 

甘肃 

福建 

青海 

江西 

宁夏 

山东 

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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